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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被法院强制拍卖。 拍卖费和超支费由谁支付

综合法律 2019-12-29 20: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拍卖过户需提交哪些材料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 规定是,当事人取得法院判决书之后,可以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开具协助执行公函,然后当事人可以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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