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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连续缺勤三天怎么样?被炒鱿鱼?

综合法律 2019-12-31 07: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旷工,汉语词语,意思为职工不请假而缺勤。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员工旷工,自然是违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一定的处罚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处罚过头了,那么违法的就是用人单位了。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厂规厂纪,规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职工奖惩。
    但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违背。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如果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则不仅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旷工,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的情形,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可予除名。该条例虽然已经废止,但仍然有个别省市在贯彻劳动法相关规定中沿用这一规定。  连续旷工5天可否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当看所在省市劳动部门和法院对此有无要求,如果有要求的,应当遵从要求;如果没有要求,则看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是否规定了旷工5天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
  • 员工旷工三天是否直接辞退,劳动法对此没有直接规定,要视乎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判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度中明确将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则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款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制度中没有此规定,则不可以凭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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