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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内蒙古赤峰结婚登记如今在锡林浩特XX我想问一下离婚的话是否必须返回赤峰申请办理?

离婚 2019-12-31 13: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既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即使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因此情况不被我国法律所认可,正常夫妻的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就有可能不能够正常的享受。
  • 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后,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全套资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原来由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将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该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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