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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障碍需要办什么手续,如果到了八级怎么赔偿

劳动纠纷 2020-01-03 00: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八级伤残:
    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 员工因为工伤鉴定问题和单位出现纠纷,员工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要求单位将相应资料盖章后交由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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