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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入职一年内病假只能有三个月,员工因为怀孕请假5个月,多出来的两个月是只能按照事假处理吗?有擅长这方面规定的律师吗?公司规定入职一年内病假只能有三个月,多出来的两个月是只能按照事假处理吗?有擅长这方面规定的律师吗?

劳动纠纷 2020-01-01 13: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病假要分“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患病六个月以内的:
    (1)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劳动法规定流产假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女员工是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能提供医疗证明的,可以按病假待遇处理。
  • 病假期内不能辞退的规定来自于《劳动合同法》,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本法第四十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第四十一条则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大多数劳动者很少遇见,在此不提。   总结一下,如果员工因病处于医疗期的话,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等理由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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