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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询消除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破裂,

离婚 2020-01-05 03: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如果是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 您好。建议您们先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则只能到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的法院要求离婚。如果您有证据(如分居两年、对方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等的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否则您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很可能会判决驳回。
    但如果您在被驳回的6个月后,坚持第二次起诉离婚,那么法院就很有可能认为您们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离婚。
  • 如果不能协议离婚,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离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确认,按婚姻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是由母亲抚养,10周岁以内的子女,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确定抚养权。
    你们的孩子一直随你生活,如果法院判决,由你抚养的可能性较大,对方承担抚养费,其标准为有固定收入的,标准为本人月收入的20-30%承担。离婚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加,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对财产的权属作出书面约定,在离婚时,原则是一人一半。
    同时,夫妻共同债务也应一人一半承担。
  • 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
    但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上,不少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是缺乏全面认识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
    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
    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3、其他条件
    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
    如: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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