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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坐电车下班回家,对方乘坐的电池三轮车逆行,在车上拉树,夜视不好,被车树打倒骨灰骨折,肺气肿,右胳膊脱臼,右脚受伤,现在交通警官说不能断定责任,他家的精神有点虚弱

综合法律 2020-01-06 07: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刑事拘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
    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是一个过程,自被抓捕之日起,当事人被叫做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叫做被告,直到判决有罪后判决生效,才能叫罪犯,如果判决无罪就会释放,这个过程始终是个追究的过程。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赔偿需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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