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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挨家挨户超过法律法规的平方,房屋解体退出有补偿吗?

综合法律 2020-01-05 1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买受人一旦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具备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开发商很难对买受人进行无条件退房。但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买受人可提出退房。
    第一,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第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第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第四,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第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第六,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第七,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第八,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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