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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二级残废除社保中心发伤残津贴之外企业还付?助吗

劳动纠纷 2020-01-08 19: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其他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社保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企业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确立劳动关系的,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借口,拒绝为员工参保。
      员工辞职或变换新单位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员工从本市的一个单位到另一个单位工作,只要将《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社会保障卡》的电脑号及身份证号码提交新单位,便可由新单位申请参保。
    同时,原参保单位应在员工辞工的下一个月通过网上申报或者到社保机构为该员工办理停保手续。为保障员工的参保利益,原参保单位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的,新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办理新员工的参保手续。
    不论员工社保是否停交,新参保时自动将前后参保资料、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积累额予以合并。
  •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如果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 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到办理退休改发基本养老金时终止,但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直至死亡时为止。  
    被鉴定为工伤五至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支付到办理退休或者劳动关系终止之时止。
    被鉴定为工伤七至十级的:没有伤残津贴。
    不同伤残等级,伤残津贴发放比例是不一样的,但是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7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60%。
  • 工伤造成二级伤残,如果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级伤残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二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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