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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盗窃被判缓刑三个月。这会影响我儿子未来的工作吗?

刑事辩护 2020-01-11 11: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因此,照常理说,缓刑不影响工作,但是需要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定期报道,不得离开当地。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 缓刑期间找工作的社会权利不被剥夺,但还是会有一定影响,如考取公务员,国家司法考试(一些大型资格考试)等,就要求未被判刑。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判刑后不能做领导职务。  普通工作不会有影响。  《刑法》对于缓刑的规定如下: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如果盗窃的金额不大不构成盗窃罪,无需申请取保候审。如果盗窃的金额相对较大,涉嫌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话,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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