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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养老金没有在服刑期间扣除。五年后,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养老金。这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20-01-13 08: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退休养老金待遇政策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附:企业退休养老金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第三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是为退休人员提供最基本养老保障的,目前养老金已通过上调来加大养老保障功能。
  •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
    195、55岁为
    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下限为
    0.6,上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计算中,无论哪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 有以下五种情况之一单位可以停发离退休人员的退资金,包括离退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面   单位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
    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退休办法按退休金给付的确定方式可分为约定提存金办法和约定给付办法。
    约定提存金办法是企业按照退休办法的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交给信托机构保管运用,在职工退休时,将属于该职工的退休基金支付给已退休职工。
    通常每年提取定额的基金,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工资的5%)提取的,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孳生的利息,企业并不保证退休金给付的数额。企业在每期提取的退休金数额,即为当期应确认的退休金成本。
    约定提存金金办法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只须在提取时借记退休金成本,贷记现金,此外别无其他分录。我国企业多数采用这种办法。
    约定给付退休办法是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支付一定数额退休金,或者在职工退休时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退休金的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退休基金则由企业决定。
    在这种办法下,退休金的数额通常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及服务年限确定,或者两者均需考虑,或者只需考虑其中一项,如服务年限。前者称为最后工资法,后者称为定额给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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