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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丈夫和前妻是否有一个由前妻抚养的儿子,他死后有权继承丈夫的财产?

继承 2020-01-18 17: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你看看,你那个妹妹是否属于其中的情况
  •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 对于继承的房屋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有两种情形:
    如何是婚前继承的房屋,结婚后没有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如果是婚后继承的房屋,继承过来的财产,除非事先申明只给继承人,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作为家庭共同生活财产,夫妻双方的共有权是无需置疑的,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对该继承的房屋进行分割。
  • 房产继承发生纠纷,继承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继承分割遗产协议,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继承法》规定当事人自得知权益受侵犯起,需2年以内提出诉讼,如果超过20年,继承人才得知权益受损,提倡诉讼,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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