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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浴室做服务员,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在医院48小时内死亡的,但家人将死者悄悄拖走,后来在老家开的死亡证明,单位也不承认是他员工,这种是工伤吗

劳动纠纷 2018-08-25 16: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一般不属于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规定,此种情形可视同工伤,但如果有第十六条情形的则不属于工伤。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如果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否则不能算为工伤。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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