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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父母收养了。我的账户在我叔叔那里。我叔叔的财产属于我吗?我叔叔没有结婚,独立生活。

继承 2020-01-13 09: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 可以单独立户,但必须符合立户的条件(结婚后户口留在原籍是可以的):  
    1、一般来说,需要本人年满18周岁,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5、由于单独立户为地方性的规定,不是全国统一,具体应咨询户籍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答复为准。  为便于说明,以下以贺州的分户条件为例:  申请办理分户:  
    (一)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分户书面报告;  
    2、原家庭的《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  
    4、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证明。  属结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三)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四)办理分户应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
  • 先进行收养登记,再上孩子户口。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符合以上收养条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有了正式收养手续,才能办理孩子的户口登记。
    《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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