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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已婚的女性朋友,有孩子还没有离婚,然后 认识一个男的,男的现在爱他爱的死去活来。然后今天那个女的悄悄回来老家了。男的自杀了。女方会被牵连吗?有孩子还没有离婚,认识一个男的,男的现在爱他爱的死去活来。男的自杀了。女方会被牵连吗?

离婚 2020-01-19 09: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没有法律责任。对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理性处理问题,对于自己实施的自杀行为所要面对的后果有充分的预知与预判,仍然为之,那么基于该不负责任的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对方自杀的信息,无论真假,首先要使用录音手机记录对方的自杀意思,随后报警,要求警方救助,如果对方释放假信息,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如果对方果真当面自杀的,当事人应尽力规劝,事情如果还是发生了,应当尽力救治,做到这一点,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当事人的老公如果确实想挽留当事人,应当通过情感打动,同时解决双方的分析,就当事人一方提出的问题予以明确的解决方法,并努力通过实际行动向当事人一方证明自己可以解决导致双方感情有障碍的问题,认真对婚姻负责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对婚姻、对家庭负责。如果以死相逼,以道德捆绑,是绝对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婚姻法32条规定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得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2条
  • 同居生活有了小孩想要离婚这个情况发生在94年2月1日之前,则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因为符合事实婚姻的规定。离婚的所有问题就可以按照婚姻法关于有效婚姻的程序办理。 如果是发生在94年2月1日之后,则不能请求离婚,只能要求法院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判决。
    同居期间得财产应该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不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
    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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