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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不知生父母的孩子且已抚养成人,但养父母不符合收养的条件,现养父母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请问如何确认诉讼主体?养父母是否可要求适当补偿?

诉讼 2018-08-26 0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我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据此,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 你好,收养孩子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否则属于非法收养,《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但是收养法还同时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否则就是违法的,民政部门不会给办理收养手续。
  • 符合收养条件并成功抱养后,相互之间形成收养关系,不得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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