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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未完成征收补偿,政府是否可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产纠纷 2018-08-26 06: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土地: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项目转让涉及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的转移,涉及项目转让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为了保护已经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30天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审核项目转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已经签订的拆迁、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是否作了变更;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受让项目的条件;同时要变更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
    上述各项均满足规定条件,转让行为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可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备案应当提供的文件,在该条例中只提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拆迁的落实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
    项目转让之后能否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是政府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是否允许转让的重要指标。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或者转让后,转让方、受让方互相推诿扯皮,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 投资开发总额包括土地出让金,投资总额具体包括: 土地费用=土地出让金 征地费 拆迁安置补偿费 土地转让费 土地租用费 土地投资折价 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可研费 水文、地质勘察费 道路费 供水费 供电费 土地平整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供电工程 供水工程 供气工程 排污工程 小区道路工程 路灯工程 小区绿化工程 环卫设施 建筑安装工程费=单项工程1 单项工程2 ……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居委会 派出所 托儿所 幼儿园 公共厕所 停车场 开发间接费=开发现场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 销和其他费用等 管理费用=开发成本的3%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手续费 融资代理费 外汇汇兑净损失 其他 销售费用=销售机构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差旅费、销售机构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广告费、宣传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及预售许可证申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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