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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2020-01-28 15: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律师费  在仲裁中,当事人委托一位或几位律师来帮助他主张权利是必要的,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几乎每个仲裁案件中都有律师的参与。委托了律师,当事人自然要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所以,广义上讲的仲裁费用,律师费是仲裁机构费用以外的重要的和主要的部分。仲裁庭经常会在裁决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认定。  对于律师要求当事人支付多少费用,当事人如何向律师支付费用,这是律师规范调整的范畴,本文不加评述。但是在仲裁中,作为广义仲裁费用一部分的律师费,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1)律师费用应当是因该仲裁案件而发生的。只有律师代理该仲裁案件而产生的律师费才是仲裁庭裁决的范畴。所以,在当事人在仲裁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律师费时,必须向仲裁庭表明该费用仅为仲裁案件而发生。  
    (2)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原则,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庭提供其与律师订立的委托合同,其向律师支付律师费用的票据以及律师开具的收据。当事人还未向律师支付的费用,由于尚未发生,仲裁庭往往倾向于不支持。  
    (3)仲裁庭会对律师费的金额进行调整,即在某方当事人完全胜诉的情况下,仲裁庭也不一定会完全按照该当事人提出的律师费金额给予其补偿。仲裁庭通常考虑:该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该金额在胜诉金额中所占的比例,有无超过一定的限制等。如果一个简单的欠款纠纷,律师仅出了庭,提交了两页代理意见,就要求争议金额百分之几律师费,显然仲裁庭将予以调整。仲裁庭的这一权力属于自由裁量权,其依据应当是:当事人即使没有任何违约也负有减少损失的义务,而不能滥用其守约方的有利地位。我国法律对仲裁庭的此项权力没有明文规定,但国外有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直接对仲裁或者仲裁程序任何一部分发生的补偿费用限定在一定金额内。  
    (4)关于“风险代理”律师费  风险代理,可以称为ConditionalFeeAgreements(CFAs),是指律师与其客户达成协议,约定只有在其代理的案件中该客户胜诉或者满足一定条件时,该律师可以在基本费之外获得额外胜诉律师费。
  •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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