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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8月27日签署了购房合同,但日期是9月2日。我没有付押金,现在我不想买房子了。我应该承担责任吗?

房产纠纷 2020-01-18 20: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首先,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在购房合同中,定金可以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由买方向卖方预先支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20%,如果支付定金方违约,将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如果定金接受方违约,应当向支付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都按约履行合同,定金将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在本案中,2万元定金如果不超过购房款20%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按约履行合同,2万元定金可以作为购房款折抵。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与订金不同,订金不属于法律概念,不像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如果接受方违约不能要求其双倍返还。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 就你介绍的情况,一般购房者在购房时要谨交定金,因为定金的性质乃是购房者为后期买房做的一个现金担保,如果后期不能依约购买,则售楼方就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因为你的具体案情,你购买该房屋的一个重要缘由乃是因为看中了露台的使用权,现在对方不能将该内容签订进合同中,则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达成为由要求对方退还定金。这种案情一般进入到诉讼,法官也会劲量调解结案。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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