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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7日接受了审查,今天审查期限已过,法院没有打来电话,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0-01-23 1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3、《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4、《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5、《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 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4、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5、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7、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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