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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本月5日辞退了一名员工,签约工资是2000元,其他补助加起来共计3000元,我想问的是:1、我公司是否要给他9000元的加班费?2、他在工作期间有加班,那么工作日的加班费和双休日的加班费怎么算,以2000还是3000的基数核算?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8-08-26 1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加班费一般按下列标准计算:


    1、平时的工作日加班,公司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作作为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单公司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作为报酬;


    3、节假日加,须经过员工本人同意,如加班应该按照员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而言,计算加班费时将按照以下的公式:


    1、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8x小时数x150%


    2、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x天数x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x天数x300%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适用该条规定。按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责令加付应付额度50%至100%的赔偿金。经劳动监察责令支付不支付的,持劳动监察责令支付文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以主张支付加班费和赔偿金。劳动者直接申请仲裁不支持加付赔偿金请求。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
    发布时间:2014年5月7日
    38、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 对于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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