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2日中午12点,我母亲何**在我家中因口角与我继母夏**发生纠纷,双方扭打在一起,法医鉴定报告说我母亲是轻微伤5级,夏**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右侧第9.10根肋骨骨折。报告显示夏**是在**医院拍的DR影像,可是疾病证明书却是**卫生院开的。 我有以下几个疑点想请教律师! 1:检察院起诉书上有明显错误,***卫生院开的疾病证明书变成**医院出具的疾病书。 2:如果真的是骨折,对方不在**医院就医,却在外面的小诊所就医,有违常理。 3;对方没有住院就医,提出那么高的赔偿金。 4:我在看过本案所有的口供,我妈妈从来都没有承认过她有用木棰打过对方,我是现场第3者,双方口供没有达成一至,公安机关实行刑事拘留合不合理。 5:疾病证明书与DR影像报告不是同一个医疗机构,这能否做为法医鉴定的依据 6:对方的法医鉴定报告上显示,受理日期是6月23日,材料送达也是6月23日,可是又说疾病证明书与DR影像报告上的日期是6月24日。
刑事辩护
2018-08-26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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