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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买了一间二手房。 我有房地产证明书。 但是,我的名义上也有房间。 我的房间想卖,但卖不出去。 这房子怎么过家?

房产纠纷 2020-02-01 14: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产权过户,指的是买方办理房产证和国土证。只有办理了产权过户,才真正的代表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过户并不复杂,本文将为你解答。  在签订合同后紧接着的就是去银行申请贷款,申请初步通过后,贷款手续只是刚开始,贷款也并未到帐,紧接着的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产权过户结束,再去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才会发放贷款,这才意味着贷款到帐和贷款手续的全部结束。  当然,如果买方不需要贷款的话,那签订好合同后直接就能办理过户手续。  
    一、咨询  如果您需要贷款,则在您与卖方签订合同前,您首先需要到银行咨询好贷款方面的信息,比如您的贷款额度是多少,银行是否同意放款等;  
    二、签订合同  贷款方面您心里有数了,那您可以放心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啊,签订好合同后,则带着银行规定的各项材料到银行去申请贷款(本频道中“贷款流程”有详细介绍)。  
    三、申请贷款  银行所规定的所有材料您都准备好了,这时,银行会作初步审查,如果银行同意您的贷款,会让您签署相关文件,然后会告诉您,他们需要一个内部审批的过程,在他们内部审批的同时,您可以和卖方一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一般来讲,银行信贷部初步审查通过,最终审批通过率是极高的。  在签订合同后紧接着的就是去银行申请贷款,申请初步通过后,贷款手续只是刚开始,贷款也并未到帐,紧接着的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产权过户结束,再去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才会发放贷款,这才意味着贷款到帐和贷款手续的全部结束。  
    四、产权过户  在银行审批的同时,您可以约上卖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了。产权过户手续主要指的是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证的过户。房产证和国土证过户的时间一般为十个有效工作日左右。  
    五、办理抵押登记  将办好的属于您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至银行(如公积金贷款,则是公积金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相关的抵押审批和抵押登记手续。  如申请的是公积金贷款,则抵押登记则担保公司代办抵押登记,如是银行贷款,则也可自已拿着资料去办理,或委托银行帮助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从受理到办妥他项权证,这里的时间一般为四个有效工作日。  
    六、发放贷款  他项权证办好后,则发放贷款,公积金贷款是发放至借款人即您的帐上,而银行贷款是发放至卖方或中介公司名下。  在这里,着重讲的是产权过户的流程,产权过户是房产交易的最重要环节,所以您可要打起精神,看好喽:  第一步:评估  买方和卖方,双方带好各自的身份证、卖方的房产证、土地证至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的评估窗口进行评估。
  • 房子如何过户:
      
    (一)、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房产买卖双方经过接洽商谈,对所买卖房产的位于方位、产权情况及成交价格达到一致之后,买卖双方即要签定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二)、接受房地产买卖管理部门的检查
      房产买卖双方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买卖管理部门办理请求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的证件,检查产权,要到现场作必要的查询,并由评价人员对买卖的房产进行评价。
      
    (三)、立契过户
      房地产买卖管理部门依据产权性质和采购对象,按批阅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阅同意后,经办人将告诉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双方持买卖合同和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买卖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子权证或确权证实;身份证或别的有用身份证实;房子权共有的,别的房子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定见。
      
    (四)、办理产权搬运过户手续
      房子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买卖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买卖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子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子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搬运挂号,交换新的房产证。
  • 房屋买卖合同不可以直接过户。房屋过户,要使交易中心登记簿上的产权人变为下家(买家),交易中心必须审核上家(卖家)的权利人信息。房产证即为产权人信息的可靠证明,交易中心的审核环节肯定会要上家的产权。
    如果没有,一般不予办理过户。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
  • 二手房过户需要办理的手续及证件:
    1、签订买卖合同(或其他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等);
    2、贷款审批。买方需要贷款的,评估公司进行房产评估,买方与银行签订借贷合同,银行批贷;
    3、买卖双方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需要证件主要有: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本、买卖合同。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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