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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丈夫早两年犯了盗窃罪,拘役满出去四五年了,随后如今又犯了偷盗,但金额并不大不足创立案,我想问一下会遭受如何法律依据

刑事辩护 2020-01-28 02: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构成盗窃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总结如下:
    1、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2、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3、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 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可以根据以下通知规定:  
    (一)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1998年4月下发的《关于确定我省执行盗窃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对江西省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   盗窃案件立案的最低标准是1000元。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
    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
    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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