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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过年放假二十天,薪水派发小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职工能够解除劳动关系认为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纠纷 2020-01-24 16: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用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向员工放假期间,是要支付工资的。根据放假时间长短、劳动者有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确定不同的支付假期工资标准。根据原劳动部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期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放假时间不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的(通常为30日内),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全额工资。放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比如正常上下班、进行考勤)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假期工资;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对于停产、停工放假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况,支付工资的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例如在广东省规定,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支付金额;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深圳市规定,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放假期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标准工资80%的假期工资;放假超过一个月的,单位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停工、停产工资发放期限到恢复生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为止。劳动争议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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