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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一家贷款公司收取了3000笔贷款利息,但没有人来找我做贷款手续。

房产纠纷 2020-03-28 15: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往往因为资料不齐往返于银行,部分借款人因为嫌太麻烦而放弃了贷款申请,而一部分因为提供不了完整的资料而被否决,所以在贷款前务必弄清楚贷款所需资料的要求,节约时间的同时提高效率
    流水不足
    银行流水被作为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目前多数银行在审贷要求中对流水的每季结息金额作了具体要求,流水结息不达标的借款人不予准入。
    征信记录查询次数频繁
    征信记录近6个月查询次数频繁表明借款人近期对资金的需求比较大,存在潜在风险
    资料虚假
    不论以任何原因任何形式在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旦银行发现,是直接拒绝的,不但无法申请贷款了,还有可能上"黑名单
    涉及禁入行业
    钢贸、化工、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以及房地产、投资、娱乐、高污染、高耗能等限制性禁入行业,凡涉及这些行业的贷款是很难审批的。
  •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
    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
    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 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二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最后就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另外,在追讨债务过程中需要注意收集足够的证据,比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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