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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公司干了好几年了。 因为工作和上司的工作计划不符,赶紧我休了5天假,上司休息了工作,通过旷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工厂的上司调整工资提高了工资,写着没有正常的退休,退休公司还没有发工资

综合法律 2020-01-27 02: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员工旷工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程度,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旷工,指无正当理由,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不出勤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如果劳动者旷工达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旷工天数,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项规定直接解除合同,无需通过仲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制定有相关规定,所在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有相关规定,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指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经过公示。
  • 劳动者辞职到期,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三种:
    (1) 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被迫辞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3)一至十级伤残期间的主动解除(《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6条、37条)。
    由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涉及工资支付的截止日、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解除日会涉及基数及工作年限的确定)、仲裁时效的起算等,因此准确地界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解除时间的确定一般取决于解除通知的方式,实践中解除通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的解除方式,另一种是劳动者通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解除的方式。
  •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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