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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先生与伍女士于十多年前结婚,因伍不愿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以及性格等分歧越来越大,于3年前协商离婚,由伍执笔协议为:婚姻期间“‘子女抚养—无子女’、‘债权债务—无’、‘财产分割—无’”(事实是:双方事前充分协商妥当各自名下房屋等归登记人完全所有)。 不久前,因伍要卖出她名下房屋,约章协助其办理手续,也承诺义务配合章完成相关手续。某日上午,章赶到伍所在地房管局,配合伍签定离婚补充协议并完成女方卖房手续;当日下午,伍到章所在地房管局,当在离婚补充协议上签字后伍拒绝配合完成余下手续,要签字费;以她名下已无财产,索要现金不成后、近日伍通知章称‘要分割章名下房产’ 我认为章他们离婚3年多已超诉讼时效,离婚时章尊重伍并由她执笔协议内容,章协助伍卖房后,伍的不诚信等行为,法律应该不支持伍的主张、并应严厉谴责! 期待您的法律帮助,谢谢!

债权债务 2018-08-27 09: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对于事实婚姻离婚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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