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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有民事诉讼的判决,但对方不能赔偿,也没有财产。 家人也和他无关,我该怎么办?

诉讼 2020-02-03 23: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附带民事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构成刑事犯罪的,对于损害赔偿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
  •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附带民诉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特别关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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