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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商社的预售合同和商社的购买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吗

综合法律 2020-02-15 16: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
    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
    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 《认购合同》或《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
    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
    《认购合同》或《房屋认购协议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
    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者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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