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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在婚前单位福利分房分得一套成本价房,[size=4]但交款及拿到房产证是在婚后[/size]。房产证上日期也是婚后的。请问,此房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因为是享受的福利待遇,是否房子增值部分不应分割?房款是婚后才交,但实际上是我个人婚前存款的,但我现在没有证据,如果对方抵赖,我还有方法吗? 谢谢诸位。

继承 2018-08-27 14: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现实中,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因此不能机械地看房产证的取得时间是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来判断房屋的权属。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因此,这类房屋虽然产权证取得发生在婚后,但不影响该房屋仍属于婚前支付全款的购房个人所有。
  •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  即要将一方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必须具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性质并不因为结婚以及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 婚前房产属个人,婚后房产要看谁出钱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共同出钱是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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