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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施暴

肖像权 2020-02-06 1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承担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当事人已经16周岁,将对方打成轻伤,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下 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对方是重伤 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鉴于未成年 可能会被按照下限处罚。
    同时 对方可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
  •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有行政拘留,在存在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之日,公检法机关穷尽所有法律程序,适用完毕所有法定期间,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一年零六个半月。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逮捕由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公检法都有权力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监视居住切忌限制人身自由。一忌加戴械具执行。有的执行机关认为刑诉法对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戴械具未作规定,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系数”,在实施监视居住时对犯罪嫌疑人加戴械具,引起嫌疑人的不解和不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拘传等任务时,遇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显然,执行监视居住并不属上述任务之列。
      二忌越权执行。无论是公、检、法中何者决定的监视居住,依法都应交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而有的司法机关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即自行执行,仅将决定书通报或送达公安机关,甚至有时连招呼也不打。
    由于受警力不足的制约,还有的办案机关将监视居住的部分执行工作交给并无刑事执法权的保安等临时聘请人员,给诉讼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三忌“贴身”执行。为了确保不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等事故,有的执行机关干脆派员进驻到嫌疑人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同吃同住,24小时轮流死看硬守,使监视居住成了警“嫌”同住,过度介入嫌疑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领域,给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很大困扰。
      四忌设点执行。按照立法本意,司法机关不应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不得在留置室、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实施监视居住,不得羁押或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是仍有少数办案机关设立长期或临时的监视居住场所,或者直接使用留置室等以押代监、以押促审,搞羁押或变相羁押式监视居住,完全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判决时往往不予以折抵刑期,有的罪犯被投送监狱服刑后就此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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