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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一个部门负责人,工作安排如下,第一线工作人员尚未到位,已对我处以罚款,公司要为此解雇我,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20-02-05 14: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补偿方式因解除合同原因而异。
      
    一、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相反,公司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三、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
  •   公司罚款不合法,因为公司是企业没有罚款权。如果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公司可以要求你赔偿。赔偿数额仅限于补偿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能超出这个数额。如果是从工资里扣的话,当月扣除数额一般不能超过工资20%,当月扣不完的分摊到以后月份。
  • 公司以任何理由罚款都是不合法的。完不成工作任务公司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或者再培训,罚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去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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