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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驻派到下属单位,薪水薪资由原企业派发,下属单位派发的业务费、差旅费补助等是不是归属于违反规定收益呢?还该清退吗?

综合法律 2020-02-08 14: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事业单位退休后的待遇发生纠纷可以直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区别: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2、从管理方式还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
    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 企业无权对违规员工罚款的权力  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奖惩制度、考勤制度中经常有罚款的规定。甚至把工资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规定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员工之间不得相互打听,否则将受到一定的经济或者其他形式的处罚,重者还将被开除。
      那么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根据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是没有罚款的权力的。当然公司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但必须合理合法,不能超越于法律法规的权限。
      很显然,如果该通信企业对员工进行了罚款,很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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