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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汽车撞到我的电动汽车,汽车撞到废车,责任单也签了,汽车有责任,我买了10个月的新车,保险公司能养我的新车吗

保险纠纷 2020-02-08 13: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机动车报废的理赔流程:

    一、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1)车辆所有人持身份证(如车辆所有人为公司则需携带组织代码机构证与代办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经达到了报废使用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报废的车辆,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辆所有人或代办人持《汽车报废通知书》自行选择资质合格的回收汽车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车辆所有人或代办人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按照规定要上报审批,办理车辆报废登记。

    二、提交材料到待报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准备的材料有: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如车辆所有人为公司则需携带组织代码机构证与代办人身份证)、车辆牌照、事故车辆证明材料、汽车报废通知单。
    持上述材料前往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报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均有一套相应完整的理赔系统进行处理,按照国家法定的赔损率计算理赔的金额。车损险保额的年6%折旧来计算的,而折旧年限则根据待报废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来算。
  • 有关交通事故赔偿规定:
    1、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3、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4、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你好,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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