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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公司股东收购真正股东的股份,现在股东持有100%,要求成为法定代表人,这样可以吗?

公司企业 2020-02-10 1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变更法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2、股权转让合同;
    3、同意股权转让双方的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被收购公司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需要修正)或者拟定新的章程。
     无论是收购,还是如何变,都是上述文件及流程。首先是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旧的都要有,章程修正案,要用到公司所有的政府文件及公章。
  • 收购公司的流程:
    1、意向性洽谈;
    2、双方尽职调查;
    3、商定收购协议条款;
    4、双方股东会决议;
    5、签订正式收购协议;
    6、必要时还需审计、评估和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7、涉及国资的,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国资审批;
    8、涉及外资的审批;
    9、其他特殊项目涉及的政府审批;
    10、现金收购支付收购价款,其他方式收购按照协议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11、验资;
    12、工商变更。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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