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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提取公积金标准必须哪些原材料

房产纠纷 2020-02-10 18: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1、职工首先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会对职工提交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单位的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带上相关资料到给本单位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主要有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积金中心审批后会进行录入,全都完成后会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3、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就可以去进行了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二手房买卖需要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5.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6.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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