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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一家企业上班,今年8月28的时候我上班时受伤了,由于只断续开了9月18到9月27,以及10月12到10月17号的病假单,现在单位不给报销没开到假单日期的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我所在的单位是8号发工资,但至今我还没领过一分钱的工伤工资,自己治疗期间垫付的治疗费也没有报销,请问单位在多久时间内发工伤假工资不违法?我所在的单位是时薪制的,即上一个小时班有一个小时的工资,请问工伤期间怎样算工资,象10.1期间是4倍工资的,工伤期间还应享受这个待遇吗?治疗结束时,出于种种原因签了自愿不做伤残鉴定,现在还可以重新申请做吗?

劳动纠纷 2018-08-28 0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等除外)。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工伤赔偿程序及赔偿项目: 首先要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以及是否需要护理等,具体赔偿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资、伤残津贴、停工期工资、医疗费、伙食费、如需要护理有护理费、康复器具费、差旅费,如是1-4级伤残的有安家补助费。如果死亡的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费等。
    具体数额根据详细情况计算才准确,建议委托律师办理才能为你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
  •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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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至今我还没领过一分钱的工伤工资,请问单位在多久时间内发工伤假工资不违法?请问工伤期间怎样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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