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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六年来一直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做生意,共享经济,不办结婚证,是事实婚姻吗?

离婚 2020-02-14 13: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先补办结婚证再离婚。这是一个连贯的过程。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2)去民政局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然后让工作人员出具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再离婚。
    2.结婚证的事简单,但是离婚就很麻烦了。涉及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和探望,抚养费的给付,若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还有相关举证的问题等等。
  • 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其认定的标准: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
  • 对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区别对待:
      1.对于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履行结婚手续的,可责令其补办登记,确立婚姻法律关系。
      2.对于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有违反其他婚姻实质要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对事实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如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可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如调解和好的,应责令其补办登记手续;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则应宣布解除其同居关系,其所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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