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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戚前几天在建筑工地和工人们喝酒,死在现场,协商赔偿,这几天发现他们几个喝酒的人被杀了。 我们现在该怎么办,谢谢

劳动纠纷 2020-02-18 09: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那种“饮酒过程中相互并无劝戒、照顾义务,饮与不饮纯粹是个人私事”的观点难以成立。从饮酒的形成过程来看,一般都是“相约”饮酒,即“酒友”之间对共同饮酒活动都是应允的,从实质上看已经达到了相互约定饮酒的共识,这种“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可以看作是一种“饮酒协议”,虽然这种协议本身没有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饮酒本身也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饮酒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是存在的,因不履行这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全部免除责任的。
    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的相约自费旅游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例证。   其次,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戒、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法律乃道德的最低要求”,如果“酒友”之间连这点义务都做不到,谈何道德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理解,如果没有尽到最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应当认定违反了“其它义务。
    ”因此,上述第二种观点也是欠妥当的。   再次,适应无过错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即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只要饮酒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案件,“酒友”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但饮酒过程中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因此饮酒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并非无过错责任,上述第三种观点是错误的。
      第四,上述注意义务争论的第四种情况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典型类型,但是,还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此第四种观点并不全面。
  • 消费者可以充分行使其享有的社会监督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  损害赔偿私下协商的,是否还需要分担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事实上,协商处理事故赔偿的,成败取决于各方的自由意志,这样,是否需要分担责任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事故责任对赔偿数额的决定没有太大影响的,则可以不予具体明确;如果各方对赔偿的数额有一定争议的,那么事故责任的明确也需会起到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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