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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父母为男性结婚买房子是贷款,家里写着男性父母的名字,男性父母答应结婚后交房子,但是女性听说贷款还不到才能取名呢? 我想问问男人和男人的父母是否对女人撒谎

离婚 2020-02-21 12: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有房产证,虽然贷款没有还完,但是这样的房子是属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子;
    2、从公平角度上讲,该房屋应该经过评估作价才能合理分割,从你说的情况看,在没有其他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即使存在对他隐匿财产有所惩罚,也不能将房屋这一重大财产完全判决给你。这样的判决我感觉也有失公允。
    3、二审中对方提出评估,按照程序公正原则,法院应该发回重审。
    4、发回重审后,我预见下次判决会做重大改变。
    5、鉴于上述案件复杂情况,请你与你的律师仔细准备应诉。 不知道我的回答您是否满意。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字离婚可以分吗?
    一、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三、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四、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五、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基于您的描述,该房产属于您婚前财产,现在离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只需将对方还的贷款以及增值部分予以补偿即可。
  • 1)看预售合同的约定,若无约定,一般来说交房后90天内未办理小产证的,可追究开发商逾期办理小产证的法律责任。 2)不但要对方同意的话,还要征得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才能加名,而且因为你的加入,要变更之前的贷款合同。一般来说,出售方要付营业税(
    5.5%),所得税(差额20%)等,购买方,契税(3%或
    1.5%)等,如果第二种的话,就是对方卖给你一半份额,相应税率也就减半。 3)婚后加名,不是赠与,是夫妻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约定,只要付工本费,但要银行的书面同意。 4)影响不大,因为首付的行为发生在婚前,如果不表明赠与你们双方,那最终只算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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