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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定罪的,以前的贷款担保人应该如何变更担保行为

债权债务 2020-03-13 2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在成为他人的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
    还可以找贷款人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贷款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
      另一方面,还要摸清贷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贷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大小,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
    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贷款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要摸清贷款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贷款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就关于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权的时效起始时间作了如下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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