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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伤残山东潍坊XX的工资3300能陪多少钱

劳动纠纷 2020-02-24 01: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九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九级工伤赔偿的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第30条。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号)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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