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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岁的男女,20岁的儿子,16岁的母亲,72岁的母亲,还得赔多少钱

离婚 2020-03-13 18: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肇事逃逸的情况应该更加严格处理。
  • 车祸出现死亡情况,首先交警解决,自己先与对方商量,垫付丧葬费,保险公司一般不和对方接洽,因为对方只找肇事者,保险根据你买的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保险金额初步拟订赔付金额,要对方提供派出所死亡证明,以及交警出“交通事故证明书”,才能把赔款打到你的卡上。至于对方会问肇事者要多少钱才满足,是对方和你协商的事,保险公司不参与,当然,对方要求过分,可以直接打官司。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该是报警,记住对方的车牌号码;然后利用拍照、录视频等方式来保留证据;报警完后,最好在48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因为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会以超过48小时未报险,拒绝赔偿),因为不管是否有责任,交强险都负相关的赔偿责任,就是无责情况下,交强险也一定赔偿责任。所以要及时报保险免了自己的损失在保险那里赔偿不到位。
    最后再等待警察做出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据此确定相关的赔偿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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