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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养父在我两岁时收养了我,今年75岁了。 那时,经营五保户和孤儿证,现在我结婚了。 民政局想取消养父五保户资格,恢复以前的五保户,合理吗?

继承 2020-02-27 1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如需帮助可以来电咨询 办理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   申请材料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办理程序 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复印件→②村委会调查落实→③乡民政办核实并填报审批表→④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⑤报县民政局审批→⑥由县民政局填报孤儿证→⑦转乡民政办审批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孤儿证。
  • 只要在1992年4月1日以前成形的事实收养在现在也是符合法律上收养关系。法定继承权的来源依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根据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另外,法律规定了如果收养孤儿的话,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你符合这些条件的话就可以收养孤儿。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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