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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弥补声誉的损失?我的精神受损,我们家庭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我要求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综合法律 2020-03-01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一)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
    (二)赔偿类别: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可视为财产损失)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参照赔偿解释第九条)
    (三)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特别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
    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制度对法律制度的道德补充,对维护社会和谐完善我国法制具有积极地意义。
  • 主要违法行为
      
    (1)侮辱行为 包括口头、动作、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侮辱的事实可能是实际存在的。
      
    (2)诽谤行为 诽谤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否则不构成诽谤。
      
    (3)新闻报道的严重失实。
      
    (4)评论严重不当。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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