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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的妹妹告诉她,她可以把钱和利息借给她的朋友,我的妻子在抵押贷款之后给了她60万。当她给她的钱,因为她的妹妹没有程序,现在我们要还她妹妹拖着的钱,我能做什么?

离婚 2020-02-29 07: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如何补偿  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 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担保的债权不得大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手续。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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