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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厂与劳务派遣公司协作,劳务派遣公司派职工来上下班的,职工出事了住院治疗,我想问一下到底是谁的义务,由谁担负医药费,加工厂和劳务派遣公司沒有签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和职工都没有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加工厂和职工都没有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加工厂与劳务派遣公司协作,劳务派遣公司派职工来上下班的,职工出事了住院治疗,我想问一下到底是谁的义务,由谁担负医药费,加工厂和劳务派遣公司沒有签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和职工都没有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加工厂和

劳动纠纷 2020-02-23 13: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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