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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工作人员过多自身决定裁人,有也明确提出赔偿,可是薪水赔偿跟不科学,帮我算是平均收入是按六个月了,赔偿确说未满六个月,补一个半月薪,我想问一下这有效么?而且我在职人员6月的赔偿比在职人员4月的赔偿还少,用人公司工作人员过多自身决定裁人,有也明确提出赔偿,可是薪水赔偿跟不科学,帮我算是平均收入是按六个月了,赔偿确说未满六个月,补一个半月薪,我想问一下这有效么?而且我在职人员6月的赔偿比在职人员4月的赔

劳动纠纷 2020-03-26 0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对于是否合法裁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 您好,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因此您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可以尽量协商不裁您,实在不行,您这边的补偿是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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