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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捕决策的案件,公安部门对嫌疑人推行特定住所监视居住的决策合理合法吗定居的决策合理合法吗??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捕决策的案件,公安部门对嫌疑人推行特定住所监视居住的决策合理合法吗?

综合法律 2020-03-23 12: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因此只要你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且没有犯罪是不会被判刑收监的
  •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辩护的权利;  
    (2)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3)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4)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5)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  
    (6)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等等。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吗、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做什么?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4)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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